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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晴川学院水电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21-05-20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水电管理,确保教学、科研和生活水电供应,积极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

第一条  学校水电管理部门为后勤保卫处。

第二条  用水用电申请及受理。

 (一)凡需用水用电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学校水电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校外单位或个人须与学校水电管理部门签订《供水用电协议书》。

 (二)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用水用电,均应事先到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新增大功率(单件2KW以上)用电设施设备的,必须到后勤保卫处进行登记,经专业人员现场勘查,确认具备装机条件后方可安装。

第三条  水电计量与收费。

凡使用学校水电的经营承包、商业经营、开发创收、基建施工、个体工商和生产等单位以及校内居民住户所用水电一律实行计量收费,收费标准按武汉市人民政府有关居民生活、商业经营和基本建设用水用电的价格政策执行。

第四条  节水节电管理。

 (一)加强节约用水用电管理。校内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用水用电情况,及时制止各类水电浪费行为,发现水电故障及时报修。

 (二)坚决制止不合理用水用电行为。

      1.有效使用照明灯具。所有办公室、会议室、活动室、教室、实验室、宿舍、体育馆和图书馆等,在自然光照较好的情况下,尽量不用或少用照明灯具。

      2.控制办公设备待机能耗。合理开启和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印机、扫描仪、碎纸机、传真机等用电设备,下班或长时间不用时应关闭电源。

      3.严禁使用非办公用电器。禁止在办公场所使用电磁炉、电饭煲、电冰箱、电取暖器等电器。

      4.合理使用空调。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使用节能降耗标准。除科研、教学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外,夏季气温30℃以下、冬季气温5℃以上不得使用空调。使用空调时,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空调须接入专用供电线路,严禁擅自接入照明线路。

      5.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办公室、阅览室、教室、宿舍做到晴天时不开灯,人少时少开灯,人走时随手关灯;教学楼、宿舍楼、食堂、会议室、礼堂、卫生间、楼梯、走廊等公共场所安排专人负责关灯、关水。根据季节日照情况及时调整路灯开关时间,杜绝白昼灯。

 (三)严禁违规用水用电。包括私自接水接电、需要计量交费而未经水电仪表计量、损坏计量仪表等行为。


第二章  责任

第五条  教学、科研、办公场所用水用电。办公室、会议室、活动室、实验室、体育馆和图书馆等教学、科研、办公场所的室内及公共部分(走廊、卫生间等)照明和电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第六条  学生寝室内用水用电。学生寝室内的电器设备由学生负责管理。

第七条 学校公共区域用水用电。校园公共区域的用水用电由后勤保卫处负责管理。责任范围包括路灯、庭院灯、教学楼和学生宿舍楼内的走廊和卫生间等。

第八条  施工和经营性用水用电。临时租借学校水电资源的施工和经营单位用水用电由后勤保卫处负责管理。


第三章  处理

第九条  对长明灯、长流水问题的处理。凡人为原因出现长明灯、长流水问题的,第一次发现通知责任人纠正;第二次发现通报给单位负责人,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第三次发现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  对办公场所使用非办公用电器的处理。在办公场所使用电磁炉、电饭煲、电冰箱等电器的,第一次发现对使用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通报给单位负责人;第二次发现没收电器,并对使用人和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违规使用空调的处理。凡不按规定使用空调的,第一次发现通知责任人纠正;第二次发现通报单位负责人,并对使用人进行批评教育;第三次发现对空调使用人和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空调在无人上课或办公情况下保持长时间(2小时以上)运转的行为,发现一起通报一起。

第十二条  对私接乱改水电线路和逃避仪表计量的处理。凡私接乱改水电线路的,由行为人负责纠正。如行为人无力纠正的,由管理部门帮助整改,整改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如私接乱改行为造成其他设备系统损坏的,行为人照价赔偿。如对正常教学科研造成严重影响的,对行为人给予通报批评。凡逃避水电仪表计量的,均属窃水、窃电行为。凡窃水窃电的,按5倍价格罚计水电费。无法确定窃水窃电时间的,一律按 180天计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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